2018新項目已啟動,可是對于可燃/有毒氣體報警系統設計這塊,設計師和業主單位犯了難!
比如:應安監總局和消防總局要求,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系統(GDS)需采用具有SIL等級的以PLC為核心的獨立的系統,但GB50493-2009中說明GDS可以由DCS實現,但要求DCS的卡件必須獨立,這條要求完全不符合安監總局的要求。現有規范與要求沖突,我們應該怎么做?
文 | 林洪俊
關于可燃/有毒氣體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493―2009,從2016年啟動了升版修編工作,開了5次討論會,爭議很大,焦點就是報警系統選型。爭論的不僅是要合乎安監總局的要求,最難辦的是要合乎消防總局的要求。2018年,針對新項目,設計人員和業主單位應該如何看待?本文就送審稿階段的最重要結論給大家分享一下,歡迎大家一起交流、討論!
(1)獨立性:GDS是否要獨立設置?
答:GDS應獨立設置,且全系統完全獨立。
(2)系統選擇:GDS用什么系統實現?
答:a. 只做報警用,可采用獨立的DCS、 PLC、傳統二次報警表等。
b. 承擔消防聯動功能的系統,須獲得CCCF認證。
c. 參與工藝流程安全功能的可燃/有毒氣體檢測,檢測信號進SIS。
(3)可燃/有毒氣體檢測信號都進工藝裝置的SIS是否可以?這樣不是更可靠嗎?
答:GDS與SIS不是一個保護層,因此不可以。應獨立設置。同理,也不能都進裝置DCS,應獨立設置。
(4) 可燃/有毒氣體檢測信號都進工藝裝置的PLC、DCS、SIS的獨立I/O卡件是否算做獨立?
答:不算。PLC、DCS、SIS故障時,不能保證可燃/有毒氣體報警功能正常,而這時更需要該功能。
(5)可燃/有毒氣體檢測信號都進工藝裝置的PLC、DCS、SIS的獨立控制器是否算做獨立?
答:不算。PLC、DCS、SIS故障時,不能保證可燃/有毒氣體報警功能正常,而這時更需要該功能。
(6)關于新建項目,設計師是如何考慮的?
答:以保護業主單位的利益為原則,設計師在設計項目時已經更改,首先因為已經知道標準改了,并且是大勢所趨;其次,改后的方案滿足以前的標準,但用以前的標準不滿足以后的標準。09版規范也有解釋,與其它系統合并時,保證其它系統故障時不影響氣體報警功能,這能辦到嗎?辦不到。